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湖南圣業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
本委受理楊顯瓊、代少明、陶大茂、周貴生、陳建權、蒲元財、許建國、李月英、黃柏林、胡乾貴、任見、高貴華、王朝瓊、龍之明、龍知云、趙汝桃、何遠兵、代維維、楊榮、龐雙飛、羅麗、陶俊、周盛與你公司之勞動報酬爭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5〕2627-1號裁決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被申請人一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活動,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作出缺席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一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楊顯瓊、代少明、陶大茂、周貴生、陳建權、蒲元財、許建國、李月英、黃柏林、胡乾貴、任見、高貴華、王朝瓊、龍之明、龍知云、趙汝桃、何遠兵、代維維、楊榮、龐雙飛、羅麗、陶俊、周盛被拖欠工資共計人民幣叁拾壹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整(¥312478.00)。(詳見附表)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楊顯瓊、代少明、陶大茂、周貴生、陳建權、蒲元財、許建國、李月英、黃柏林、胡乾貴、任見、高貴華、王朝瓊、龍之明、龍知云、趙汝桃、何遠兵、代維維、楊榮、龐雙飛、羅麗、陶俊、周盛工資的,被申請人二應當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楊顯瓊、代少明、陶大茂、周貴生、陳建權、蒲元財、許建國、李月英、黃柏林、胡乾貴、任見、高貴華、王朝瓊、龍之明、龍知云、趙汝桃、何遠兵、代維維、楊榮、龐雙飛、羅麗、陶俊、周盛若不服本裁決,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一、被申請人二若有證據證明本裁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情形之一的,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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