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市森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柏濰):
本委受理林捷、張偉峰與泉州市森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之勞動報酬爭議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23條第3款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申請書副本、證據材料、答辯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通知書,申請人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委申請仲裁,請求裁決: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林捷支付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4日期間的工資5600元;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林捷支付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4日期間二倍工資差額8000元;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張偉峰支付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3日期間的工資5000元;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張偉峰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000元;五、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張偉峰支付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3日期間二倍工資差額6000元;六、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張偉峰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書、證據材料的時間為公告期滿后的10日內,并定于2025年9月29日上午9時在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三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作缺席裁決。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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