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晉江市陳埭鎮永灝鞋面加工廠(經營者:王永青):
本委受理吳婷、王婷、李小芬、楊小蝶與晉江市陳埭鎮永灝鞋面加工廠之勞動報酬爭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5〕1311號-1裁決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六十三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就申請人吳婷、王婷、李小芬、楊小蝶第一項至第五項仲裁請求、申請人王婷、楊小蝶第六項仲裁請求作出缺席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晉江市陳埭鎮允灝鞋面加工廠(個體工商戶)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4名申請人工作期間工資共計人民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元整(¥19440.00)(其中吳婷5410元、王婷5353元、李小芬4917元、楊小蝶3760元)。
二、被申請人晉江市陳埭鎮允灝鞋面加工廠(個體工商戶)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王婷2024年10月3日至2025年1月13日工作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共計人民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玖角(¥17255.90)。
三、被申請人晉江市陳埭鎮允灝鞋面加工廠(個體工商戶)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楊小蝶2024年7月28日至2025年1月13日工作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共計人民幣貳萬叁仟貳佰元整(¥23200.00)。
四、駁回申請人吳婷、王婷、李小芬、楊小蝶等4人主張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若不服本裁決,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若有證據證明本裁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情形之一的,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