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晉江市陳埭鎮永灝鞋面加工廠(經營者:王永青):
本委受理吳婷、王婷、李小芬、楊小蝶與晉江市陳埭鎮永灝鞋面加工廠之勞動報酬爭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5〕1311號-2裁決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就申請人吳婷、李小芬第六項仲裁請求,作出缺席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晉江市陳埭鎮允灝鞋面加工廠(個體工商戶)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吳婷2024年7月4日至2025年1月13日工作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共計人民幣叁萬捌仟肆佰柒拾捌元貳角伍分(¥38478.25)。
二、被申請人晉江市陳埭鎮允灝鞋面加工廠(個體工商戶)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李小芬2024年6月20日至2025年1月13日工作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共計人民幣叁萬伍仟叁佰元陸角壹分(¥35300.61)。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若不服本裁決,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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