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晉江市快如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鵬):
本委受理廖建清與你公司之工傷待遇爭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5〕603號裁決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四十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作出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廖建清與被申請人晉江市快如鞋材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自2025年2月17日起解除。
二、被申請人晉江市快如鞋材有限公司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廖建清支付醫療費19169.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護理費88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4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68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846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4600元,共計人民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陸角貳分(¥259263.62)。
三、駁回申請人廖建清主張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若不服本裁決,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若有證據證明本裁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情形之一的,應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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