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瀾外品牌管理(福建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煜:
本委受理王禹清、黃國峰與你公司之勞動報酬爭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4〕2581號裁決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缺席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黃國峰工資45053.8元、差旅費1857.04元共計人民幣肆萬陸仟玖佰壹拾元捌角肆分(¥46910.84)。
二、被申請人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王禹清工資共計人民幣叁萬貳仟柒佰叁拾柒元貳角玖分(¥32737.29)。
若不服本裁決,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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