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河北倍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新素):
本委受理劉飛與你公司之勞動合同爭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5〕124號裁決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活動,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缺席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2月17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二、被申請人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4年10月5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另一倍工資共計人民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整(¥28598.00)。
三、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辦理社會保險并按國家規定的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具體繳費期限以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核定為準。
四、駁回申請人主張的其他仲裁請求。
若不服本裁決,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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